第108章 间幕(行星移民条例)

第三节 行星移民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海关检查

第一节 宇宙或星际飞船

第二节 地面交通工具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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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第九条:人类共同体公民出境入境或进出非直辖行星和轨道居所时,应当依法办理护照或其他旅行证件。

人类共同体公民前往其他文明或宇宙实体辖区时,还需要前往文明或实体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但是,人类共同体与其他文明或宇宙实体签定互免签证协议或者治安管理枢、外星交流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类共同体公民以船员或飞行员身份出境入境和在其他文明或宇宙实体舰船上工作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宇航员证。